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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天降乌龟砸死,饲主判赔 128 万

发布时间:2025-06-10 11:49:35来源:
近日,一则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韶关,一名小孩不幸被天降乌龟砸中,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乌龟饲主被判赔偿 128 万元。事件的发生,如同一记重锤,再次敲响了人们对高空坠物危害的警钟。
去年年底,赵某夫妇如往常一样,带着年幼的孩子在自家小区内悠然散步,享受着温馨的亲子时光。谁能料到,一只乌龟竟毫无征兆地从高空坠落,径直砸中孩子的头部。事发突然,赵某夫妇瞬间慌了神,在极度惊恐与焦急中,赶忙将孩子送往医院全力抢救。然而,残酷的现实并未因他们的急切期盼而改变,孩子终因伤势过重,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瞬间被悲伤彻底笼罩。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严谨细致的排查,最终确定肇事乌龟的饲主为同小区的业主张某。痛失爱子的赵某夫妇,难以承受这巨大的悲痛,他们与乌龟饲主张某、小区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番协商,可由于各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各执一词,分歧巨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赵某夫妇为了给逝去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只能选择将张某、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30 万元。
武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未能有效看管好自己的宠物,致使乌龟从高空坠落并造成小孩不幸身亡的严重后果,且无法证明小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张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而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这一关键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赵某夫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 “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的失职行为。所以,法院驳回了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既然物业公司无需担责,那么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自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武江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总计 128 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韶关市中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商,赵某夫妇与张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体谅张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同意其分期偿还 128 万元赔偿款,并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张某 30 天的宽限期,以便其做好还款准备。
这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悲剧,为全社会敲响了一记沉重的安全警钟。高空坠物的危害超乎想象,即便是看似温顺、行动缓慢的乌龟,从高空坠落时,也会因强大的冲击力,变成致命凶器。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务必高度重视高空坠物的防范问题,尤其是饲养宠物的居民,务必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牢固的防护网等,防止宠物因意外坠落伤人。同时,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好 “头顶上的安全”,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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